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處拘役,并處罰金。
1.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通常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 具體的量刑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比如醉酒的程度、駕駛車輛的類型、是否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有無前科劣跡、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等。
3. 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依照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 在司法實踐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5. 醉酒駕駛被查處后,還會面臨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6. 醉酒駕駛不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對個人的工作、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可能導致失業(yè)、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等。
總之,醉酒駕駛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堅決杜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