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和飲酒后駕駛主要在血液酒精含量標準、處罰力度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不同:
飲酒后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則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 處罰力度差異明顯:
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 法律后果不同:
飲酒后駕駛屬于一般違法行為。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是犯罪行為。不僅會面臨刑事處罰,還可能對個人的職業(yè)發(fā)展、信用記錄等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
總之,無論是醉酒駕駛還是飲酒后駕駛,都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每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杜絕酒后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