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后出車禍死亡,同飲者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判定。
1. 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人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那么勸酒者需要承擔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也要承擔責任。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果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同飲者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若發(fā)生意外,同飲者需要擔責。
4. 酒后駕車未勸阻。如果飲酒者要駕車,而同飲者未加以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同飲者也可能承擔責任。
然而,若同飲者能夠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對飲酒者進行了勸阻,在其醉酒后安排了合理的護送措施等,則有可能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
總之,在共同飲酒的情境中,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飲酒適量,同時關注同飲者的狀態(tài),積極履行合理的注意和照顧義務,以避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