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一般為一年。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里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jù)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例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勞動者在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后仍未收到工資,此時就可以認定勞動者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對于時效的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會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時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時效。
勞動者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應當注意時效的規(guī)定,及時提起勞動仲裁,以免超過時效而導致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