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和相關費用,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
1. 工傷醫(yī)療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y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
2. 康復費用:幫助工傷職工進行身體康復所需的費用,如康復器具、康復訓練等。
3. 輔助器具費用:因工傷導致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如假肢、輪椅等的費用。
4. 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5.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次性給予的經濟補償。
6. 傷殘津貼:對于一至六級傷殘職工,按月發(fā)放的津貼。
7. 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喪葬補助金。
8.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yǎng)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撫恤金。
9.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給予其近親屬的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旨在為工傷職工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和補償,減輕因工傷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生活壓力,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wèi)生行政、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規(guī)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fā)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