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不簽訂合同不能要求經(jīng)濟補償,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直至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前一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