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包括: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jù):例如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證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人證言、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jù):報警記錄、傷情鑒定報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受傷的照片、鄰居的證人證言等都可作為證據(jù)。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jù):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戒毒所的記錄、相關證人的證言等。這些惡習不僅危害家庭經(jīng)濟,還會影響家庭穩(wěn)定和成員的身心健康。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jù):租房合同、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人證言等。長時間的分居通常意味著夫妻感情出現(xiàn)難以調和的問題。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證據(jù):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書。當一方失蹤,另一方無法維持正常的婚姻關系,感情破裂的事實較為明顯。
6. 其他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如夫妻雙方多次因感情問題進行的協(xié)商、談話記錄,或者一方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對婚姻失去信心、不愿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的書面或視聽資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證據(jù)時,應確保證據(j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使其在離婚訴訟中發(fā)揮有效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