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小孩判給女方,遷小孩戶口到女方家,通常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向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按流程辦理。
1. 準備相關材料:通常需要準備女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明確孩子撫養(yǎng)權歸女方。還需要孩子的出生證明、原戶口簿等。
2. 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女方攜帶準備好的材料,前往遷入地的戶籍管理部門提出戶口遷入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3. 遷入地公安機關審批:戶籍管理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會批準遷入申請,并開具準遷證。
4. 向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出手續(xù):女方持準遷證,回到孩子原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公安機關會注銷原戶口,并在戶籍檔案上注明遷出信息,并開具遷移證。
5. 辦理遷入手續(xù):女方持遷移證等相關材料,回到遷入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戶籍管理部門會為孩子辦理新的戶口簿,并登記相關信息。
整個過程中,要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能需要按照當?shù)卣咛峁╊~外的材料或辦理相關手續(xù)。同時,辦理過程中要與公安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解決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