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規(guī)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 計算方式:計算未休年假的補償,首先要確定日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3. 特殊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在之前支付了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那么在支付未休年假補償時,只需要按照200%的比例支付。
4. 爭議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職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主張權利時,職工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以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未休年假的天數(shù)等情況。
總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shù)玫奖U?,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履行支付未休年假補償?shù)牧x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