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不成功,案件通常會進入審判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1. 收集證據: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財產證明、債務憑證、子女撫養(yǎng)相關的證據、對方過錯的證據。
2. 準備庭審陳述: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并以清晰、有條理的方式準備好在庭審中陳述。要闡述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的主張、子女撫養(yǎng)的意愿及自身的優(yōu)勢等。
3. 委托律師:對法律程序和相關規(guī)定不熟悉的,建議委托專業(yè)律師代理案件。律師能夠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意見,協助準備證據,進行法律論證,并在庭審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4. 法院審理: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陳述,審查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在庭審過程中,雙方有機會進行質證和辯論。
5. 財產分割:法院會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這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投資收益等。
6. 子女撫養(yǎng):法院會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意愿、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條件等因素,確定子女的撫養(yǎng)權歸屬,并判決未獲得撫養(yǎng)權一方應支付的撫養(yǎng)費數額和支付方式。
7. 判決執(zhí)行: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應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