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對方輕微傷卻訛人且派出所不放人的情況,不要慌亂,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1. 收集證據:首先要盡可能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包括事件發(fā)生時的現場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以證明對方的輕微傷并非自己故意造成,或者對方存在訛詐的行為。
2. 與警方溝通:積極與派出所辦案民警進行溝通,清晰、客觀地陳述事件的經過和自己的觀點。提供已經收集到的證據,讓警方了解事情的全貌。
3. 申請調解:向派出所提出調解申請,在調解過程中,理性地陳述自己的立場和理由。
4. 尋求法律援助:如果覺得自己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可以尋求專業(yè)的法律援助。咨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應對策略。
5. 行政復議:若對派出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復議時,要準備好充分的材料和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訴求。
6. 監(jiān)督投訴:如果認為派出所的執(zhí)法存在不公正或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投訴,促使其依法公正處理。
7. 保持冷靜和理性:在整個過程中,要保持冷靜和理性,不要被對方的訛詐行為激怒而做出不理智的舉動,以免使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