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起訴期限一般為三年。
1、時效規(guī)定:依據(jù)我國法律,意外傷害致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特殊規(guī)定除外。這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知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如意外傷害發(fā)生后,受害人清楚自身損失與責任方卻未即刻起訴,便開始計時。
2、時效延長: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依權利人申請延長時效,像因不可抗力等客觀阻礙致其無法及時維權。
3、分期履行時效:若賠償約定分期履行,訴訟時效自最后一期屆滿日起算,如分期付賠償款,義務人未按時付最后一期,就從此刻起算時效。
4、未約定履行期限:未明確賠償履行期的合同,按規(guī)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寬限期屆滿起算,若債務人首次被主張權利時就明示不履行,時效從該日起算,意外傷害賠償同理。
5、時效屆滿后果:屆滿時,義務人可抗辯不履行義務,但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以時效為由抗辯或要求返還。
總之,對于意外傷害引起的糾紛,受害人應當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