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在合同標的、雙方地位、風險承擔、勞動成果的性質及支付報酬方式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合同標的:前者標的是承攬方依定作方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像定制家具、加工零部件;后者標的是勞務行為本身。
2、雙方地位:加工承攬里,承攬方獨立,用自身設備、技術、勞力干活,定作方不參與具體過程;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方接受勞務方指揮、監(jiān)督、管理。
3、風險承擔:承攬方擔加工承攬中的風險,如材料損失、成果不符要求;勞務合同里多由接受勞務方擔勞動風險。
4、勞動成果性質:前者成果特定,滿足定作方特定需求;后者勞務通常無特定性。
5、支付報酬方式:加工承攬多在成果交付且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酬;勞務合同常按約定周期,如按月付工資。
6、法律適用:前者適用《民法典》承攬合同規(guī)定;后者適用勞動法規(guī)與《民法典》合同一般規(guī)定。
7、合同解除條件:加工承攬中,定作方承攬方未完工前可隨時解約,但要賠損失;勞務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條件、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