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撞車逃逸的賠償問題較為復雜,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責任和方式,可能由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1.確定責任:首要明晰事故責任歸屬,若未成年人負全責或主責,雖自身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賠償責任多由監(jiān)護人代擔。
2.損失評估:全面評估被撞車輛及關聯(lián)損失,涵蓋維修、減值(如有)、交通等直接費用,還有維修期誤工等間接損失。
3.保險情況:查明未成年人或其家庭購有的保險類別與保額,交強險、商業(yè)險會在責任范圍內賠付,不過若為故意行為致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4.監(jiān)護人責任:監(jiān)護人通常承擔賠償之責,應主動與受害方協(xié)商賠償以求和解,協(xié)商無果,受害方走法律途徑時,監(jiān)護人需依法院判決履約。
5.賠償方式:賠償可選一次性付現(xiàn)、分期等形式,抉擇時兼顧雙方經濟與實際情形。
6.法律程序:受害方起訴后,法院依事故詳情、雙方證據陳述依法裁斷,監(jiān)護人要配合程序,如實呈交證據信息,保障處理公正、有序,妥善化解糾紛。
總之,未成年撞車逃逸后的賠償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確保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賠償,同時也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