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取得指的是在財產的取得過程中,受讓人并非出于善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條件,從而不能依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是保護交易中善意受讓人的法律制度,促進交易安全和效率。在符合條件時,即使從無權處分者處取得財產,受讓人也能獲得所有權。非善意取得則是不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如受讓人知情無權處分或因重大過失不知。
非善意取得的受讓人無法獲得所有權,原所有者可追回財產,受讓人需返還,可能還要賠償損失。善意取得的條件嚴格,包括受讓人善意、合理價格轉讓、依法登記或交付等。有瑕疵可能被認定非善意。
實踐中,非善意取得的判斷復雜,需考慮交易情況、當事人主觀狀態(tài)和證據。如涉及盜竊、欺詐等非法手段的財產流轉,受讓人不能證明善意可能被認定非善意取得。
總之,非善意取得是與善意取得相對的概念,在法律上對于維護財產權利的正常秩序和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