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并轉讓。
抵押權作為從權利,其從屬于主債權。主債權發(fā)生轉讓,抵押權也應當隨之轉移,以保障債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基于抵押權的附隨性和不可分性所決定的。
例如,在借貸關系中,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抵押權也會相應地轉讓給債權的受讓人。這樣可以確保新的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能夠通過行使抵押權來實現(xiàn)債權。
如果法律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在設立抵押權時有特別的約定,例如約定抵押權不得隨主債權轉讓,那么在這些情況下,抵押權可能不會一并轉讓。但這種約定通常需要有明確的書面形式,并符合法律的相關要求。
總之,在一般情況下,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一并轉讓。但為了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糾紛,在進行債權轉讓和抵押權相關的交易時,應當仔細審查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