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需要如下材料: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材料;
2、符合登記的其他材料。例如結婚登記需提交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婚登記需提交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
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