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賣了對方不過戶,可準備相關證據,書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1. 收集證據:首先要收集與車輛買賣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車輛買賣合同、付款憑證、車輛交付的相關證明、雙方溝通的記錄等。
2. 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中對管轄法院有約定,從其約定。通常來說,車輛交付地可以被視為合同履行地。
3. 書寫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方式等;訴訟請求要明確,即要求對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并承擔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部分要詳細闡述車輛買賣的經過、對方未辦理過戶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4. 提交起訴材料:準備好起訴狀、證據清單及副本,向法院提交。法院會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會予以立案,并通知繳納訴訟費。
5. 參加庭審:在庭審過程中,要按照法官的指引,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出示證據,進行辯論。
6. 等待判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證據和陳述,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判決對方辦理過戶手續(xù),對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