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會考慮多種因素,如雙方的過錯、子女撫養(yǎng)、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等。
1. 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個人財產如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等。
2. 均等分割為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會平均分配。但這并非絕對,比如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3. 考慮過錯因素: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在分割財產時可能會少分。
4. 子女撫養(yǎng)因素: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長,在分割財產時可能會適當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5. 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法律規(guī)定在財產分割時,應適當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6. 特殊財產的處理:例如房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購買的,一般按份額或評估價值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還貸部分及對應增值部分需要補償給另一方。
7. 債務的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舉債方個人承擔。
8. 財產隱匿和轉移:如果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總之,離婚時財產的分割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建議當事人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咨詢專業(yè)律師,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