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勞動爭議,可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勞動仲裁流程包括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調解和裁決等環(huán)節(jié)。
1、申請:勞動者或單位應在爭議發(fā)生后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爭議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等。
2、受理:勞動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在受理申請后,會安排開庭審理。雙方應按指定時間地點參加庭審,進行陳述、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
4、調解:仲裁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先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xié)議,仲裁庭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具有法律效力。
5、裁決:若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反悔,仲裁庭應及時裁決。裁決書應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結果等。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遵循法定程序,確保爭議得到公正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