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后,分居滿二年且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可判決離婚。
分居并非自動導致離婚,而是作為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首先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且存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二年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持續(xù)分居的狀態(tài)達到兩年,且該期間不能有任何中斷。若一方在分居期間有和好的表現(xiàn)或行為,可能會影響法院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
此外,分居期間,分居方應注意保留和搜集能夠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如租房合同、居住證明、通信記錄等,以便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后分居滿二年,且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法院在調解無效后可判決離婚。但具體判決結果還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綜合判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