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處理,比如說如果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是需要及時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如果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之內的,應當及時的做出可以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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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怎么辦?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要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即負有審查并相應作出決定的義務。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后,有的嚴重不負責任,既不告訴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格式,也不告訴申請人有沒有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一旦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就以未收到申請一推了事;有的故意刁難申請人,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請人哪些申請材料需要補充、修改以及如何補充、修改,而是每次只告訴申請人申請材料中需要修改、補充的部分內容,這樣,申請人需要不停地修改、多次補充材料,老百姓辦事很難。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區(qū)別不同情況,規(guī)定了行政要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的審查內容及作了相應處理的義務。
不予立案行政復議時效是多久?
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期限是七天。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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