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犯罪中止造成的損害怎么認定,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
犯罪中止造成的損害怎么認定
犯罪中止造成的損害的認定是必須存在危害后果。
包括人身損失和物質損失。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所以說,出現了損害結果,也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
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抽象危險犯未遂的規(guī)定是什么
《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抽象危險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險犯有無未遂形態(tài),在學說上存在否定說、折中說與肯定說之爭。
1、否定說認為危險犯只有既遂形態(tài),而沒有未遂形態(tài)存在。
持否定說的學者一般認為,危險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為危險狀態(tài)不僅是犯罪既遂的標準,也是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危險狀態(tài)出現,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存在未遂等形態(tài)的余地。
如有學者指出:
“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一定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構成要件的。
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tài),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
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
”還有學者認為,危險犯在本質上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只不過通過立法者的擬制和承認而成為獨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沒有成立未遂的余地。
2、折中說認為只有部分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tài),但對于哪些危險犯有未遂形態(tài)則存在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險犯沒有未遂。
其立論依據為,具體危險犯以發(fā)生一定的危險為要件,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了具體危險犯的行為,卻沒有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tài)時,就成立具體危險犯的未遂。
而抽象危險犯則不以發(fā)生現實的危險為必要,與單純行為犯相近似,通常不認為有未遂存在。
第二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3、肯定說認為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tài)。
但肯定說內部因為理論基礎不同又區(qū)分為兩種對立學說。
第一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態(tài)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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