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嬰兒哺乳期在現實生活中因人而異,但由于《子女撫養(yǎng)意見》“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親住在一起”,通常在司法實踐中“哺乳期的孩子”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親患有長期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之共同生活。
母親有撫養(yǎng)條件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父親要求孩子隨其生活。
因為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親住在一起。如果母親的生活環(huán)境明顯不利于子女的撫養(yǎng);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方便撫養(yǎng)子女;或者母親犯罪,不利于撫養(yǎng)子女。
父母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