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指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時依法給予的物質幫助。工傷賠償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那么,辦理工傷賠償有沒有期限限制呢?
一、辦理工傷賠償就沒有期限嗎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方提出工傷認定的,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辦理工傷賠償是有期限限制的。
二、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并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決定。
三、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以上提出申請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方提出工傷認定的,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決定。對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出1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未能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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