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
取保候審后是否判處實刑,由法院根據(jù)案件綜合審理決定。取保候審是有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暫不羈押。
取保候審一般是指保釋。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時到達,不予羈押或者暫時解除羈押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