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共同債務的,需要由夫妻二人承擔,即使離婚也需要共擔。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自己背負的債務,并且沒有和另一方一起使用,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讓對方自己承擔該債務。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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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是共同承擔的嗎
首先要認定到底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需要由夫妻二人承擔,即使離婚也需要共擔。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自己背負的債務,并且沒有和另一方一起使用,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讓對方自己承擔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或者是夫妻以共同的意思作出的欠款,或者是一方作出的,但是該筆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需要。換句話說,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后另一方無需為對方承擔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算離婚,雙方都要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應共同承擔所有債務嗎
首先要認定到底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需要由夫妻二人承擔,即使離婚也需要共擔。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自己背負的債務,并且沒有和另一方一起使用,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讓對方自己承擔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或者是夫妻以共同的意思作出的欠款,或者是一方作出的,但是該筆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需要。換句話說,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后另一方無需為對方承擔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算離婚,雙方都要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guī)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系的穩(wěn)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里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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