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在短期內(nèi)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期限一般在10天以內(nèi),較重的不超過15天,合并執(zhí)行不超過20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情況,而警告和罰款不足以懲罰。所以法律對其設定、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在10天以內(nèi),較重的不得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宣布后,被處罰人及其親屬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guī)定支付保證金的,可以申請行政主體暫停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