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相關規(guī)定是,故意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犯罪嫌疑人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量刑標準也有拘役或者管制,比如當事人沒有虐待被拐賣兒童的,量刑時可以適當從輕處罰。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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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法條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規(guī)定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中如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量刑標準
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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