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繳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協議離婚起訴債務的原則是什么?
第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協議約定的時候,可以有原來的債務人繼續(xù)承擔。
第二,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協議時,最后讓債權人確認協議中的關于債務處理問題。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私下約定,那么該約定是無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是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其實在道德上,我們都能理解。
第三,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債務,在協議離婚時,將原來債務人的債務約定由另一方承擔時,也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在協議離婚處理債權債務時,應當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什么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涉及
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qū)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簡單地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么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并且有證人2 名出庭作證。應該說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
但是,在原告方詢問證人時,此兩名證人對此債務的說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講此債務是在銀行給的現金,且當時兩證人與被告共三人在場;另一名則說是將存折給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錢的,給存折時三人也就是兩證人與被告在場,去銀行取錢時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進一步詢問下,此二證人的證言更是南轅北轍,分歧很大。結果這筆10萬元的債務最終未被法庭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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