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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證金糾紛起訴法律上會管不
招標單位毫無理由不退投標保證金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關于工程保證金糾紛起訴的問題可以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如果開標后,投標人未中標的,應該及時退還招標保證金,如果不退還的,構成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
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所訴訟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只有具備了以上這幾個條件才會被法院受理。
欠款糾紛管轄法院起訴流程怎么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應當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中應當包含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準備好起訴狀后,當事人應當將相關材料提交到被起訴人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一般需要的材料有:起訴狀、身份證、戶口本、相關證據原件或者復印件。對于民事案件,法院在決定審理案件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則簽訂民事調解書,不成功的則擇日開庭審理。另外,由于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所以債權人最好在約定的還款之日起算的三年內進行起訴,否則債務人擁有抗辯權。
工程糾紛管轄法院
一、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是: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是級別管轄的重點在于區(qū)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范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qū)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qū)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
第三,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第二審法院不能由當事人以協(xié)議進行約定
第四,協(xié)議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協(xié)議管轄不得變更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4、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即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也不準許當事人以協(xié)議變更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qū)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fā)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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