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的法律行為是在設立或者轉讓動產物的權利之前,受讓的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同時變動從出讓人還有受讓人訂立的權利變動這種法律行為已經生效之后產生了效力,轉讓之前已經發(fā)生了效力。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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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中的法律行為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簡易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的權之前,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則物的權變動自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訂立的以物的權變動為內容的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也就是說,動產物的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的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guī)定,城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種登記的用途是用于備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換言之,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未辦理合同登記,并不影響該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產生物權移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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