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獨任庭的適用條件包括非訟的程序可以適用,特別的程序可以適用,除了選民資格還有重大的疑難案件不能適用,基層的人民法院還有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等情況,適用的法院包括基層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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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獨任庭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即由一人開庭審判的法庭組織形式。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獨任庭審判以下幾種案件:
1、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審的簡單民事案件和經(jīng)濟糾紛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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