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的責任一般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主張,那么就有義務責任向法院提供相對應的證據(jù)。同樣的,被告也需要對自己的主張來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之后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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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有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什么?
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jù)的義務。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后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jù),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后之分,并無獨家承擔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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