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社會中,在就業(yè)、出行、購物等各種情形時,都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權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了。在本文內容中我們對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會通知家屬嗎,哪些情況下可以逮捕嫌疑人?進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問題。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會通知家屬嗎
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并沒有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批準逮捕時需要通知家屬,只有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決定的時候,會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工作單位,并出具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證明作為法律憑證。
相關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下: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有自首情節(jié)不批捕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自首情節(jié)不批捕,但有自首情節(jié)的,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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