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若聯系不到對方,可向法院提交對方現居住地詳細地址或有效聯系方式,由法院通知。若仍無法聯系,可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死亡后提起離婚訴訟。
1、提交聯系方式:
原告如有被告現居住地詳細地址、有效電話等聯系方式,即使自己聯系不上,也應提交給法院。法院將通過郵寄、短信、電話等方式嘗試通知被告,甚至可通過居委會、村委會等協助聯系。
2、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
若對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原告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死亡。宣告失蹤后,原告可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判決離婚。若對方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可申請宣告死亡,之后同樣可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公告送達:
若被告下落不明未滿兩年,原告可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將對下落不明人進行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后,若被告仍未出現,法院將按缺席判決離婚。
4、法院調解與判決:
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變更,原則上需雙方親自參加。但特殊情況下,如原告證據充足證明感情徹底破裂,法院可進行缺席判決。
總之,起訴離婚時聯系不到對方,可通過法院協助通知、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及公告送達等方式解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