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的范圍主要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類婚姻在我國法律中是明確禁止的。
近親結婚的范圍具體涵蓋以下兩類親屬關系:
1、直系血親: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這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例如,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爺爺與孫女或外孫女、奶奶與孫子或外孫等關系均屬于直系血親,他們之間禁止結婚。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與自己有共同血緣關系但在三代以內的親屬。這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與侄女、姑媽與侄子、舅父與外甥女、姨媽與外甥等。這些關系在三代以內,因此他們之間也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近親結婚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還可能對后代產(chǎn)生不利影響,如增加遺傳疾病的風險。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對近親申請結婚的情況不予登記,已結婚的近親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