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申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勞動者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申請書需包括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事實理由、證據及來源等。
2、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后五日內,將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書面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將在開庭前五日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庭審過程中,將進行明確請求、答辯、事實調查、舉證質證、辯論及陳述最后意見等環(huán)節(jié)。
4、調解:仲裁庭在裁決前會先行調解,力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成功的,將制作調解書。
5、裁決:若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履行裁決內容。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