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的法院級別依據(jù)案件性質(zhì)與嚴(yán)重程度而定。
刑事案件一審的法院級別遵循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主要分為四級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通常審理除法律規(guī)定由上級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審。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zé)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審。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實踐中,高級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相對較少。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而言,最高法院不直接受理一審案件,歷史上僅受理過一起。
因此,刑事案件一審的法院級別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