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宅基地上無房屋時,賠償主要基于土地價值進行。具體賠償額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雖無房屋,但土地本身具有價值,被征地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1. 土地補償費:該費用基于土地價值計算,通常以前三年內該地平均每年產出價值的6至10倍為計費基礎。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并公布。
2. 安置補助費:根據政府規(guī)劃的安置區(qū)域內的最低價格,以相應的平方米數作為安置依據。該費用旨在幫助被征地農民解決重新安置的問題。
3. 其他補償:若宅基地上存在地面附屬設施或附帶作物,也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等值的補償。
綜上所述,拆遷宅基地上無房屋時,賠償主要圍繞土地價值展開,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具體賠償標準和方式需依據當地政府的政策執(zhí)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