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傷認定遲遲無結果,可先咨詢當?shù)厝松绮块T了解進度,必要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 查詢進度:通過電話或現(xiàn)場咨詢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了解工傷認定的具體進展及可能存在的延誤原因。
2. 補充材料:若因材料不全導致認定停滯,及時按照要求補充完整相關證據(jù)材料,如醫(yī)療診斷書、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人證言等。
3. 申請督促:向人社局書面申請加快處理,說明情況緊急性和對個人生活的影響,請求給予明確答復期限。
4. 行政復議:如認為人社局處理不當或超期未決,可在收到不予認定決定或超過法定期限未收到?jīng)Q定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社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 行政訴訟: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整個過程中,及時行動并保留好所有與工傷認定相關的證據(jù)和溝通記錄,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更具體、個性化的法律建議。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nèi),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