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定罪。若犯罪嫌疑人最終經偵查證明不構成犯罪,或經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公安機關應將其無罪釋放。在此情況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若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在行使職權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時間超過法定時限,且后續(xù)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內容一般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因錯誤羈押可能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名譽恢復等。
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的具體數額和范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確定。在申請賠償時,建議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以獲取更準確的指導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