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申請一般在三日內可以得到批準或拒絕的決定。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會在收到申請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決定
如果同意取保候審,會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保候審是一種暫時的措施,并不影響案件的進一步審理。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關規(guī)定,并隨時接受司法機關的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