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一直拖欠債務不還,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溝通協(xié)商:首先嘗試與借款人溝通,了解其還款困難的原因,并協(xié)商制定還款計劃。
2. 發(fā)送催款通知:若溝通無果,可發(fā)送正式的催款通知,明確債務金額和還款期限。
3. 法律途徑:若借款人仍不還款,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借款人還款。
4. 申請強制執(zhí)行:獲得勝訴判決后,如借款人仍不履行,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追討債務過程中,確保所有溝通和文件都有書面記錄,并保留好相關證據(jù),以便在必要時使用。同時遵守法律程序,避免采取非法手段追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