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強迫妻子離婚: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辦理離婚登記。妻子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收集有關證據(jù),證明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當對方提起離婚訴訟時,應當提交法院,請求不離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