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本身沒有所謂的“有效期”,但借條所承載的債權債務關系有訴訟時效。借條作為借款憑證,其有效性主要取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和合法性。
借條所代表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從債權到期或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超過這個期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如債務人同意履行等),債權人將失去勝訴權。
雖然借條本身沒有固定的“有效期”,但債權人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