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無證搜查收集的證據(jù)不屬于非法證據(jù),有證據(jù)能力,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2、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九條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