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分居可以離婚。夫妻長期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一段時間內(nèi),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不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在我國,夫妻長期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的一個理由,但并不是唯一或必然的條件。
在考慮是否離婚時,除了分居情況,還需要考慮雙方的意愿、婚姻關系的破裂程度、是否有子女以及財產(chǎn)分割等問題。
雙方均同意離婚,可以通過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解決;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并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婚姻關系已經(jīng)破裂,且無法修復。
在訴訟離婚中,法院會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和情況,判斷婚姻是否確實已經(jīng)破裂,并據(jù)此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如果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尚未破裂,或者還有修復的可能,可能會駁回起訴或給予雙方一定的和解期限。
夫妻長期分居雖然可以作為離婚的一個理由,但離婚是否成立還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