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包括準備材料、起訴立案、開庭審理、判決生效等環(huán)節(jié)。
1. 準備材料:收集與婚姻狀況、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如結婚證、財產清單、子女身份證明等。
2. 起訴立案: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jù)材料,法院在審核后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3. 開庭審理: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通知雙方進行開庭審理,雙方可以在庭上陳述事實、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
4. 判決生效:法院根據(jù)審理情況作出判決,如雙方對判決無異議,則判決生效。如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