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關于繼承所得財產的歸屬,通常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判斷:
1.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或接受遺贈獲得財產,這些財產原則上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然而,如果父母在遺囑中明確指定遺產只歸其子女個人所有,作為遺產的繼承所得,則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在處理繼承財產的問題時,遺囑的具體內容是判斷財產歸屬的關鍵。有遺囑且清楚表明了財產的個人或共同屬性,應遵循遺囑的指示。如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明確指定,則可能需要依據(jù)婚姻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財產的性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